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帮助我县家庭贫困、本人受大病、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在职教职工解决暂时的生活困难,安心从事教育事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二条教育局成立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,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,局党委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“爱烛行动”办公室日常工作。办公室设县教育工会,教育工会主席任办公室主任,教育工会副主席、基金会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,工作人员由教育工会与基金会工作人员组成。
第三章资金筹集
第三条根据市教育局、市教育基金会、市教育工会《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认真做好“爱烛行动”工作的通知》、《县委常委会议纪要》(2010年第13次),以及《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贺龙教育基金会〈关于继续募集贺龙教育基金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桑政办发〔2010〕13号)要求,积极宣传动员,多方筹集资金。
一是组织教育系统干部职工捐款。鼓励多捐,按职务(称)确定基本额度:科级、高级干部120元/年/人;副科级、中级干部80元/年/人;科员、初级60元/年/人;其他人员50元/年/人。每年4月学校工会负责组织募捐并上交捐款。
二是县教育基金会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每年安排5万元。
三是县教育局每年从转移支付中安排5万元。
四是动员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各界人士捐赠。
第四章资金管理
第四条教育基金会设立“爱烛行动”专项基金账户。各类捐款通过学校办事公开栏和教育局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开。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通过教育局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开。教育内审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一次审计,审计结果及时在桑植教育网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五章资金使用
第五条体现普惠原则,“爱烛行动”基金专项用于以下两个方面:
一是全县参与“爱烛行动”捐款的在职教职工困难救助及本人去世慰问。每位受助教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(含上级救助)。
二是给参与“爱烛行动”捐款的教职工每人购买2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。
第六章救助对象及标准
第六条大病救助。本人因重病或意外伤害住院(违纪、违法犯罪的除外),一次性医治费5万元以上,造成生活困难的。救助标准:年医疗费(按当年票据计算,下同)5—8万元的,救助资金1万元;年医疗费8—15万元的,救助资金1.5万元;年医疗费15万元以上的,救助资金2万元。
第七条大灾救助。家庭遭受火灾、水灾等意外灾害,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。救助标准:直接经济损失5—10万元的,救助资金0.5万元;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,救助资金1万元。
第八条特困救助。本人或配偶、子女、父母身患重病,造成生活困难的;配偶下岗,无经济来源,家庭人口多,经济负担重的;在偏远山区工作,成绩突出,家庭贫困的。救助标准:年底一次性救助资金1000元。
第九条去世慰问。因病或意外伤害去世的在职教职工(违法犯罪的除外)的家属。慰问标准: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。
第七章救助申报审批程序
第十条大病救助
1、本人向所在学校工会提交救助申请,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,医疗费报销清单、结算凭据(以当年的为准)。
2、学校工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,填写《困难职工登记审批表》(见附件)。
3、学校工会及时将《困难职工登记审批表》、医院诊断证明或医疗费报销清单、结算凭据等相关资料上报县教育工会。
4、“爱烛行动”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。
5、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审核,确定救助对象。
6、在电子政务网上公示7天。
急需抢救的重病患者,因家庭难于支付医疗费的,经局党委研究同意,可提前发给救助金,然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。
第十一条大灾救助
1、受灾10日内,本人将受灾情况上报学校工会,提出救助申请。
2、学校工会根据受灾教职工申请和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,填写《困难职工登记审批表》,并及时上报县教育工会。
3、“爱烛行动”办公室对上报的各项材料进行核实,向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呈报拟救助对象名单。
4、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审核,确定救助对象。
5、在电子政务网公示7天。
6、及时对大灾对象进行救助。
第十二条特困救助
1、学校工会召开教职工大会,采取民主投票与评议等办法,公开、公正确定特困教职工名单,填写《困难职工登记审批表》,每年10月15日前报县教育工会。
2、“爱烛行动”办公室审核材料,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名单,报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审核,确定救助对象。
3、在电子政务网公示7天。
4、年底将慰问金发放到特困教职工手中。
第十三条去世慰问
1、在职教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去世,由学校工会及时报县教育工会。
2、“爱烛行动”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,向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呈报拟慰问对象。
3、“爱烛行动”领导小组审核批准。
4、“爱烛行动”办公室及时组织到教职工家慰问,发放慰问金。
第八章附则
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桑植县“爱烛行动”实施办法(试行)》自行废止。